据了解,修订草案在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监管,做出更严格和细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和政府的职责。
一是规定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
二是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采空区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是化工园区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并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
四是要加强源头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是明确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有关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六是明确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内容。